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铜陵中院近日审结一起合同纠纷:南京公司和上海公司签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南京公司投资建设备,按蒸汽产量拿分成;上海公司协助运营、按月付款。项目跑了一年,双方为“谁该运维”“蒸汽不达标谁背锅”“收益怎么算”闹上法庭,二审维持原判:南京公司拿走247万余元,上海公司的377万第三方运维费自己吞。
02 律师策略
借这案子,聊清EMC合同三个命门。
第一,运维义务必须“像素级”写清楚。 合同约定南京公司“负责运营”,技术协议又写“定期巡护、保养、记录”,但上海公司是整套脱硫脱硝系统的托管方,日常清灰、洗换热管实际由该公司负责。法院最终认定:双方都有维护管理义务,但“谁的设备谁修、谁托管整体系统谁管日常”才是底线。模板句“乙方负责运营”远远不够,要附设备清单、维保频次、故障响应时间、清灰责任方等。
第二,节能收益别只写“按产量分成”。 本案双方每月盖章《节能效益确认表》,法院直接采认;后期没确认的时段,法院按前期均值酌情算。教训是:基准能耗、计量表归属、负荷不足怎么折算、非服务商原因导致减产是否保底90%,全要白纸黑字。口头“每月固定给你几十万”在诉讼里极难兜底。
第三,第三方运维费不能想扣就扣。 上海公司主张南京公司承担377万运维费用,但因合同没约定、南京公司不认可、且费用包含整套系统成本,想让服务商分摊托管费,得单列“违约未运维时的替代履行费用抵扣条款”,并证明该费用专属其设备。
03 案件结果
04 办案心得
EMC不是卖设备,是“用省下的能源费付改造钱”。合同越像设备买卖合同,将来越像糊涂账——权责、计量、维保、抵扣,四项不清,胜诉也只得了一半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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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