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张女士在南京某美容医院做了“假体隆鼻+取双侧耳软骨+面部脂肪填充”等一整套医美项目,实际支付7万元。术后她认为:医院及医生当时没有耳软骨移植术的备案资质,构成欺诈,于是起诉要求退还7万、再赔21万(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张女士上诉。2026年7月,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律师策略
我们结合此案件,聊聊这类案件里法院到底怎么看“资质”和“欺诈”。
一、案情关键:不是“有没有做耳软骨”,而是“当时能不能做”
张女士的核心攻击点是:
1、取耳软骨隆鼻属于三级甚至四级手术;
2、 主刀万医生2020年6月28日才拿到“耳软骨移植术”备案;
3、 医院开庭后补交资质材料,程序违法。
法院查实的事实是:
1. 医院《执业许可证》类别为美容医院,诊疗科目含整形外科、麻醉科等,依法可开展一、二、三级医美项目;
2. 按《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肋/耳软骨移植属烧伤整形外科三级手术;按原卫生部目录,隆鼻术本身只是一级;
3. 手术时(2020年1月4日),南京尚未发文要求三级医美手术备案;2020年6月卫健委发文后,医院和医生及时补办了备案;
4. 一审已质证医院执业许可、四位医护人员执业证、卫健委公示信息;二审对“开庭后补交材料”也组织了质证,但未影响基本事实认定,不构成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结论先行:备案晚于手术时间 ≠ 手术时无解资质;
二、为什么不构成“欺诈”?法院用了最严格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1条沿用了传统定义: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才叫欺诈。
本案法院的逻辑很清晰:
1、医院持证执业,科目含整形外科/麻醉科;
2、四位医护人员均有对应《医师执业证书》,且已变更主执业机构至该院;
3、无证据证明医院“自称有备案”或“隐瞒无备案”——因为手术当时根本不强制备案;
4、张女士说“效果没达到约定”,但医美服务合同不是“包治好、包像某人”,无明确效果约定时,单纯主观不满意≠违约。
反过来对照构成退一赔三的医美判例(如广东高院发布的周某腹壁成形案、长沙凯思丽肋软骨鼻案):那些案件里机构原本就只批了二级,硬做三级/四级,或完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才被认定隐瞒资质、构成欺诈。
本案是“有三级机构资质+有执业证医生+事后补备案”,所以没踩欺诈红线。
三、对消费者的提醒:维权前先分清这三件事
1. 查机构级别:门诊部、美容医院、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能做的项目级别完全不同,别只看“有执照”。
2. 查项目分级:隆鼻≠一定低级,加耳软骨/肋软骨移植就可能跳到三级。
3. 留证据:术前宣传页、医生介绍截图、缴费明细、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比“我觉得没做好”更有用。
四、对医美机构的提醒:合规动作别拖
1、主诊医师备案、多点执业备案、三级项目备案,能早办别晚办;
2、术前把“机构可做级别、主刀医生专长、麻醉医生资质”写进知情同意,比事后补材料强;
3、宣传别写“首席”“终身维持”等无法证伪的词,否则另一条欺诈路径就来了。
03 案件结果
在医美纠纷司法实践中,大量求美者存在一个普遍认知误区:医师专项手术备案晚于手术时间 = 机构无证执业、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实务中,该观点极少被法院采纳。
我方近期办结的这起医美服务合同纠纷,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判,完整驳回求美者全部上诉请求、维持我方当事人(医美医院)一审全胜结果。
本案极具典型意义:法院再次明确——行政事后备案新规不溯及既往、资质瑕疵≠欺诈、主观审美不满不构成违约,为南京地区医美机构合规执业、应对同类纠纷提供了权威裁判标尺。
04 办案心得
焯燃律师小结
该案件的价值,不在于“医院赢了”,而在于把行政备案时序与民事欺诈构成切得很干净:资质实质具备 + 无隐瞒故意 + 项目在许可范围内 = 不退一赔三。但换成“门诊部做三级手术”“无执照机构打针”“国产充进口”,结果会完全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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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办案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