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还是付款委托?I我所郁苏宁律师团队代理的再审案件获江苏省高院改判
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回顾案件:2018年华某公司因欠付中某公司货款,故中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定,华某公司欠付中恒公司240000元,其中182200元由中某公司、华某公司、陈某签署“付款委托书”一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182200元系债权转让性质。法院判决生效后,华某公司向中某公司付款57800元,至此华某公司与中某公司货款结清。后中某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1822000元,但该法院一审认为“付款委托书”系第三方委托付款性质,并非债权转让且认为原法院生效判决错误,据此驳回中某公司的起诉请求,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确定案涉182200元系债权转让性质,由陈某支付款项和逾期支付利息。
02 律师策略
在一审二审中,郁苏宁律师已经在审理过程中确定了后续案件的思路,故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立即启动债权转让诉讼。同时在区域两级两审法院均驳回的情况下,抓住案件再审关键点,采取再审的方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与再审法官充分沟通,最终迎来案件的改判。
03 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委托人的诉请。
04 办案心得
郁苏宁律师办案心得:诉讼的确是一件很费精力和财力的事情,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是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处理案件时应当秉持的心态,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与代理人在沟通案件时互通有余,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信任代理人的案件方案,最终得到良好的诉讼效果。
案情简介
律师策略
案件结果
办案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