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母亲离世,父亲身份不明,留下三个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家境并不宽裕的姨母欲抚养姨侄(女),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重重障碍,无法正常行使监护职责,好心的姨母犯了难。
本案中的三个未成年人分别出生于2011年、2013年和2014年。他们的母亲于2022年1月去世,生父身份不明,外祖父母早年离异,外祖母年事已高,并有肢体残疾,无监护能力。张某某(本案受援人)与三个孩子系姨侄关系,自孩子们的母亲2022年1月去世后孩子们一直与张某某共同生活。随着三个孩子已到入学年龄,在办理落户及入学手续及处理三个孩子银行账户等实际问题时遇到障碍,相关单位均要求张某某提供指定监护人的相关合法凭证。于是张某某来到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张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李晓英律师承办该案。
02 律师策略
我所李晓英律师接受指派后接待了受援人张某某,听完其对案情陈述后,对三个孩子的遭遇表示同情。在结合其提供的基本材料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后,李晓英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李律师告知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孩子的姨母,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张某某可以主张对三个孩子拥有监护权。由于类似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需要提供几方关系的证明,要求相当繁琐,李晓英律师耐心指导其收集诉讼证据,其中,张某某与三个未成年人生母的姨姊妹关系证明更是困难,要证明她们的关系,就要证明两人的母亲系亲姊妹,由于年代久远,相应的户籍材料早已无从考证。承办人借鉴以往做过的继承纠纷案例的经验:一般老人去世后,在其墓碑上会刻有子女甚至孙子女的姓名,由此就能证明上述两位老人的关系。在询问受援人其外祖父母的墓碑上是否刻有子女姓名,并得到肯定答复后,便请受援人拍照取证。由此解决取证环节中最困难的一环。同时承办人也注意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三名被监护人是否愿意跟随张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成为本案的关键节点。而通过沟通交流,三个孩子明确表达了愿意随姨母共同生活的意愿。同时经过实地走访,孩子们的外祖母同意指定张某某成为三个孩子的监护人,也取得了孩子们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书面认可。
本着最大限度保护三名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正常上学以及银行账户办理等实际问题,承办人多次安排与受援人面谈,结合证据深入了解和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审慎研判,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迅速地整理案情、理清了办案思路。最终,承办律师以张某某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立案材料。
03 案件结果
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我所李晓英律师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一)作为三个未成年人的姨母,张某某身体健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意愿、有能力照顾孩子们生活;(二)三个未成年人自其母亲去世后,一直与张某某共同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熟悉亲密的亲属关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三)作为本案被监护人的三名未成年人也表达了随姨母共同生活的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方及其代理律师的庭审意见,判决指定张某某为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所李晓英律师及时将判决结果通知了张某某,受援人一方面对我所李晓英律师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另一方面也表达了正是国家法律援助机制帮助她了却了表妹心愿的感激之情!
04 办案心得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确保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民法典》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未成年人的旁支亲属作为监护人,这是我国法律在家事立法司法改革中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该判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立法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律援助律师依照我国《民法典》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认真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并结合监护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环境和经济条件,最大限度、最有利地保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的情况下,健康成长、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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